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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常品第一之一
稽首妙慧如日轮 垂光破闇开净眼
远布微言广百论 百圣随行我当释
论曰。为显邪执我我所事性相皆空。方便开
示三解脱门故造斯论。执见事性为方便故
起相分别。随取事相为依止故生邪愿乐。既
显事空二即非有。其我所事略有二种。谓常
无常。常住事胜寂静安乐。众生闻乐清旷无
为多生欣乐。无常事劣能引诸苦。众生见苦
炽火所烧多生厌离由是论。初先破常事。故
说颂曰
一切为果生 所以无常性
故除佛无有 如实号如来
论曰。诸有世间鄙执他论所说种种常住句
义。多越现量所行境界。以能生果比量安立。
既能生果。亦应比度从缘而生。如麤色等。若
非缘生。无胜体用。应不能生。如空花等若许
彼义从缘而生。即定灭坏。如所生果。所以佛
说诸行无常。从缘生灭。如苦乐等。是故唯佛
无颠倒说。得名如来。见一切境无罣碍故。若
尔所余无生果用此应是常。既不生果。不可
比度。从缘生故。虽尔既无能生果用。如永灭
无。应比非有。为显此言。其义决定。故复颂曰
无有时方物 有性非缘生
故无时方物 有性而常住
论曰。诸有性法。定从缘生。如苦乐等。若非
缘生。定无有性。如空花等。此若有性。应
从缘生。若从缘生。灭必随逐。无容常住。如
是说已。或复诸法。必依缘生。方知有性。如
现在法。若非缘生。即非有性。如未来法。
为辨此义故说无有时方等言。此显所说其
理决定。若时若方。若物差别。遍一切处皆
无诤论。如说菩萨住循法观。于诸法中不见
少法出缘生外。又彼非处方便慇懃。何以
故。颂曰
非无因有性
论曰。彼虽方便慇懃立常。而竟不能说有
道理。如是句义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极
成故。既不许有余同类义。同喻阙故。比量不
成。设复强说。终成非理。何以故。颂曰
有因即非常
论曰。纵彼强说常性有因。既许有因。即非常
性。如苦炽火相应所生。此因便能违害根本
虽无生因而有了因。有因总故。即为极成。复
次有执一切性皆是常。若立一切皆无常性。
俱阙同喻。比量不成。此亦不然。同前过故。又
彼虽立隐性为常。而立显相有其生灭。由此
足能显无常性。遮破常性。彼论遮破。显相
是常及非有故。若说显相亦无生灭。前位无
减。后位无增。诸造论者何所为耶。何所造耶。
若谓诸法虽有隐显而无生灭。此亦不然。前
后两位若无差别。便无增减有何隐显。又离
体外无别有位。位有隐显。体亦应然。汝虽不
欲体有生灭。理所逼故。必应信受。如是所
立前后两位。隐显非常为同法喻。由此我立
不与汝同。立常同喻定非有故。又所立义必
须有因。非唯起心即可成立。故次颂曰
故无因欲成 真见说非有
论曰。诸有比量。能成立他所不许义。乃名能
立。若离正因。但有言说。虚陈自意。义终不
成。有言无因义得成者。诸有所立一切应成。
纵一切成。仁今何吝。我亦无吝。彼自不成。一
切皆成。汝亦不许
复次有余偏执明论声常。初不待缘。后无坏
灭。性自能显。越诸根义。为决定量曾不差违。
现比等量依士夫见。士夫有失见是疑因。故
能依量皆难信受。此亦不然。与前所说非爱
过咎。不相离故。若所依止。士夫及见皆有过
故。能依诸量亦有失者。汝及汝师见及言论。
既有过失。云何可信。汝所发言。便成自害若
汝意谓。汝及汝师所发言词。亦是定量。余声
非者。无有比量。但爱自宗。亦复自违所立宗
义。又以比量立明论声非士夫造。体是常住。
因及同喻。应更须成。设复能成。则为自害。又
明论声与所余声同是声性。云何但说此声
是常。余声无常亦不可说。余人自许声是无
常。由士夫造故非是常。今则不许故是常住。
法性决定。岂随论者许与不许成常无常。不
可说言一切法性随见差别其体转变。一物
同时有多体相。更互相违。非道理故。若法随
人情计转者。应舍自宗取所余见。又立常者。
所说道理唯依异法。无同法故。所立不成。或
舍自意。是故彼宗不任推捡。唯构虚言。都无实义
复次有余执言。唯异法喻。即名能立。异法遍
故。比量本为遮余义故。现见遮相所杂糅缘。
能显义故。为定此义。复作是言。诸所作者。既
是无常。故知非作理应常住。此言为显异法
决定。此亦不然。随自意语不能如实。显正理
故。所以者何。唯显异义所遮事境名为同
喻。其异法喻二分俱行可名为遍。若无同喻
何所遍耶。不可说言自体自遍。又诸比量欲
遮余义。要有同法然后方成。同法若是无异
法应非有。离其同异二聚法外。更不许有余
句义故。由此即破现见遮相。所杂糅缘能显
于义。又以不见所作为因。欲成有常。终无是
义。以一切处未曾见有。故说颂曰
见所作无常 谓非作常住
既见无常有 应言常性无
论曰。见所作者。皆是无常。谓非作者。皆是常
住。既见所作。无常性有。应言非作常住性无。
诸所作者既许有体。非所作者应许无体。以
非作因于乐等有曾所未见龟毛等无皆可得
故。如是非作违害能立所依自相非正能立
为不尔耶。诸相违因若不遮碍。自共所许。乃
于自境能立相违自相差别。今此所依共许
为有。若不共许。无容依此竞常无常。故非作
因。不能违害所依自相。有释此言我今不许。
聚极微外有散极微。故此违因无自害失。此
释不然。彼依总相建立一切常法为有。岂劳
分别聚散有无。如是释者。空等无为都不许
有。不可为难。色等极微虽依世俗许其为有。
而是所作。故非所作因义不成。若于如是不
成因上。作相违过亦不得成。颂中应言常性
无者。正破所依空等性有。兼辨能依常住
性无。若言空等无实有性。所依无故因义不
成。何能违害有法自相。此亦不然。但说遮
遣余有类物为此因故。因有三种。一有体
法。如所作等。二无体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
如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不言别有非
作自性。此因同类色等上无。于其异类龟毛
等有。是故违害有法自相。又说颂曰
愚夫妄分别 谓空等为常
论曰。随有所见皆无谛实。智不清白。故名
愚夫。于寻思地恒自安处。推求分别诸法性
相。于中或有智见猛利。虚妄计度越路而
行。各恃所知皆自憍举。互兴异论檀立师资。
俱未断除分别见网。无明昏睡缠覆其心。如
在梦中所缘皆妄。非如梦智所计空等。常住
实有而可信依
复次有余释子执虚空等实有常住。故契经
言。虚空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藉光明
虚空显了。此经义说。实有虚空常住无色无
见无对。无复所依。因光明显。或有疑难。佛既
不说别有所依如风轮等。如是虚空应无体
相。为释此难。故说虚空容受有对光明等色
以果显因有实体相。又说虚空风所依止。非
无体相能作所依。此亦不然。非经义故。若谓
虚空是有果法。应有生灭。生灭随故。体则
无常。如色心等。若无生灭。应无体相。如龟毛
等。为显风轮离同类聚。无别所依如地轮等。
所以经说。风轮依空。不遮风轮。前念现在同
类同聚。生起所依。故作是说。为显虚空无有
同异生起所依如过去等无别实有常住体相
故。复经说虚空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不
见实有色受等物。无有同异生起所依。又显
虚空因光明等。依世俗谛假施设。有如因色
等假立瓶等。是故复说。然藉光明虚空显了。
不可依此即说虚空。离光明等实有体相。虽
因影闇亦立虚空。然影闇中眼有障碍。或有
除此更无所见。不能辩了余物有无。所以不
说。然藉影闇虚空显了。于光明中眼无障碍。
若见无有余障碍物。即便依此假立虚空。勿
谤虚空假亦非有。是故不说无有虚空。又若
虚空实有体相。藉诸光明而显了者。应如青
等有色有见有对有依。经不应说无色无见
无对无依。世俗假有。无此过失。依无碍色假
立虚空。质碍等性不相应故。又此虚空四谛
不摄。虽执实有。然必应许。有分别智之所
了知。除五识身所引意识。其余有漏不定外
门分别意识。决定不能缘实有境。故说颂曰
智者依世间 亦不见此义
论曰。诸有智者。依止世间随分别识于虚空
等虽复专精愿求实义。乃至少分亦不可得。
唯见依名所起分别似虚空等种种影像
复次为破如前所执空等由遍满故。体实有
常。故说颂曰
非唯一有分 遍满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 各别有有分
论曰。时方物类各有差别。所以言分。空等与
彼诸分相应。故名有分。非一有分常住真实。
与一切分周遍相应。勿复令此所相应分。一
一遍与一切相应。故此有分。随所相应诸分
差别成无量分。即此诸分不待余依。说名虚
空。或余物类。故汝所说实有常住空等遍满
因义不成。若言空等亦由分别假立方分故
无过者。此亦不然。实无方分。不离如前所说
过故。瓶等亦应假立方分。依第一义方分实
无。此因但于异法上有。同法既阙与义相违。
又虚空等差别名言。唯依诸分和合而立。分
别假立有方分故。如唯依彼色等和合。立宫
殿等种种名言。此意显示。虚空等声唯依世
俗境界而立。又若可说有方分者。应如青等
不可说为常遍实有虚空等性。是则所立能
立一分所依不成
复次或有执时真实常住。以见种等众缘和
合。有时生果。有时不生。时有作用。或舒或
卷。令枝条等随其荣瘁。此所说因具有离合。
由是决定知实有时。时所待因都不可见。不
见因故所以无生。以无生故即知无灭。无生
无灭故复言常。为破彼执。故说颂曰
若法体实有 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 故成所生果
论曰。时用卷舒待他方立。故此时用随缘而
转。体相若无取舍差别诸有作用兴废不成。
又时作用依他而转。如地色等定是无常。即
以此事为其同法。用所依时何容常住。故善
时者作如是言。业风所引大种差别。自类为
因展转相续。循环递代终而复始。随缘不同
冷煖触异。分位差别说名为时。时虽具有因
缘生灭。相似相续隐覆难知。岂以不知言无因等
复次有执时体亦常亦遍。摄藏无量差别功
能。外缘击发起诸作用。芽茎等果随用生成。
此亦不然。所依时体若无迁变。能依功能岂
可击发。不见所依种等无变。而有生长芽等
功能。即此击发功能因缘。足有生成芽等作
用。何须妄计无用时耶。又说颂曰
若离所生果 无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 皆成所生果
论曰。诸法要待自所生果。有胜体用方得名
因。所生若无。能生讵有。由是所执能生之
因。必待余法成别因故。如苦乐等定是无常。
岂不因法先有体用。后果生时因名方显。如
外众缘先有体用。果法生已乃得缘名。时亦
如是。其体常遍。具含种种生长功能。诸果
生时名用方显。又未生果亦得因名。待当果
故。如稻麦种。汝所立时。其体常遍。具含种种
生长功能。诸能与体既许无异。能应同体一
一遍常。是则起用生一果时于一果处应生
一切。如是便成因果杂乱。我立功能望所生
果时处决定。故无此失。汝立功能一一常遍。
不应辄许时处决定。若言论主所立功能同
斯过者。此亦不然。我立功能依因缘有种种
差别非遍非常。随自因缘种种差别。所生诸
果时处决定。故无起用生一果时于一果处
遍生一切。所以因果不相杂乱。不同汝立时
与功能。皆是遍常前后不异。是故唯汝有杂
乱失。又说颂曰
诸法必变异 方作余生因
如是变异因 岂得名常住
论曰。世间共许。功能所依种子等法。必舍前
位而取后位。体相转变方为芽等所生果因。
如是因性理无差失。所立常因应亦同此。体
相转变方能为因。既许转变无容常住。岂不
世间亦许种等。果未生位体相未转。虽无作
用而得名因。不尔世间虽假名说。而实种等
将至灭位。正能生果方得名因。种等尔时必
有变异。为不根尘不灭无变而有作用生诸
识耶。此亦将灭体相转变能生诸识。故不相
违。有余师说。根尘望识如种芽等生灭道理。
一切因果法不同时此难于彼便成疏远
复次有余外道。执自然因体常无有生灭变
异。自然为因生一切果。为破彼执故。说颂曰
若本无今有 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 因则为妄立
论曰。若一切法本无今有。计有自然常住为
因。法应自然本无今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
既许自然不待因故。又体自然常无变易。果
未生位既未能生。果法生位应亦如是。前后
一故因义不成。计自然常便失二事。谓失摄
受决定因缘能生自果。及失见有所生麤果。
证有自许微细常因。若谓自然要待和合众
缘资助方能生果众缘虽别。然和合时资助
自然令起总用。此一总用本无今有。是故自
然体虽常有。先不生果后方能生。是亦不然。
自然常有。云何不令众缘常合。众缘合时其
性虽别。然互相助共生一果。除此更无总用
可得。又自然性虽处众缘。共和合位亦不能
生。体无别故。如未生位。又常住法体相凝
然。不可改转。缘何能助。若许自然从缘改
转。如所生果应是无常。是故唯有无常诸缘。
互相资助起胜体用。异于前位能生其果。非
所立常能离前失。复次有诸外道建立常因。
时无改变能生于果。此亦应以用相违因为
喻遮遣。又说颂曰
云何依常性 而起于无常
因果相不同 世所未曾见
论曰。诸行生起必似自因。故不可言生异类
果。岂不现见从月爱珠引出清流。因果异类。
我亦不说从因生果。所有体相一切皆同。但
言因果相生义中不相离相决定相似。以于
世间曾未见有如是因果不同相故。世间共
见麤无常果。无不从彼无常因生。类知细果
是无常故。犹如麤果因定无常。是故色等因
果性法。与无常相定不相离。为决此义。复作
是言。一切细果所因色等。定是无常。果无常
故。譬如麤果所因色等
复次有作是见。空等遍常。若于一分众缘合
时即依此分发生声等。若遍所依发声等者。
住极远境根亦应知。为破彼见故。说颂曰
若一分是因 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 种种故非常
论曰。若谓空等众缘合时。一分有用发生自
果。余分无用自果不生。空等即应分分差别。
分分体用有差别故。应如声等定是无常。又
此空等体恒周遍。能为种种自果所依。是种
种相所依止故。如锦绣等可证非常。又如前
说。常法凝然不可改转。缘何能助所计空等。
应亦如是体既常住。虽众缘合何能发生声等自果
复次有作是见。一分起时但从一物大等诸
果展转变异差别增长。大等诸果变故无常。
一物自性不变故常。此亦不然。义相违故。大
等皆用自性为体。大等变时自性应变。由此
自性应是无常。体无异故。犹如大等。又此自
性其体周遍。一分变时余无量分体无异故。
应亦随变。是则一分一法起时。余分余法皆
应同起。如是举体有作用故。如大等果应是
无常。又以前颂兼破此执。由彼所计自性最
胜三分合成。所谓萨埵剌闍答摩。第一萨埵
其性明白。第二剌闍其性躁动。第三答摩其
性闍昧。此三一一相用众多。皆是神我所受
用事。我以思为性。思所受用时。剌闍性躁警
萨埵等令起种种转变功能。三法和同随于
一分。变成大等。转名最胜。譬如大海其水湛
然。随于一分风等所击。变成种种骇浪奔涛。
如是所执自性最胜。一分有用变成大等。余
分无能无所转变。是即自体应成种种。成种
种故定是非常。如大等果相非常住。又三自
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众多作用。自性作用
既许体同。以性随用应成多体。自性最胜无
差别故。是则最胜体亦应多。自性最胜体成
多故。应如大等定是无常
复次有执极微是常。是实和合相助有所生
成。自体无亏而起诸果。此亦不然。义不成故。
若许和合必有方分。既有方分定是无常。若
言极微遍体和合。无方分者。此亦不然。何
以故。颂曰
在因微圆相 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 非遍体和合
论曰。若诸极微遍体和合。无方分故非少分
合。是则诸微应同一处。实果应与自因遍合。
无别处故。应亦微圆。若尔应许一切句义。皆
越诸根所了知境。由见所依余可知故。是则
违害世间自宗。若言实果虽与自因遍体和合
无别处所。然由量德积集力故。令其实果亦
可得见。谓诸实果虽无住处方分差别。然由
量德积集殊胜。令所依实非大似大。方分差
别分明可见。此但有言都无实义。我先难汝。
所生实果与诸极微既无别处。应如极微越
诸根境。汝不能救何事余言。若所依实如是
相现。应舍实体同彼能依。既成他相应舍自
相。亦不可说。如颇胝迦不舍前相而现余相。
其体无常前后异故。此若同彼。应舍实体。
德依于实。实体既无。德亦非有。无实无德。谁
现谁相。故可不说所生实果不舍自相而现
他相。如是即应唯德可见。所有实性皆越根
境。此亦违汝自所立宗
复次有说极微有其形质。更相碍故居处不
同。是则极微住虽邻次。而处各别应不和合。
若许和合处同不同。即违自执。及有分过。有
说极微生处各异。虽复无间而不相触。各据
一方相避而住。积集差别似有方分。无间处
生似有流转。刹那前后展转相续。有因有果
非断非常。为兼破彼。故复颂曰
于一极微处 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 许因果等量
论曰。如是所说诸极微相。竟不能遮有方分
失。何以故。颂曰
微若有东方 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 如何是极微
论曰。是诸极微既有质碍。日轮才举舒光触
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逐日光移随光影转。
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既
有方分便失极微。如是极微即可分析。应如
麤物非实非常。违汝论宗极微无方分常住
实有造世间万物
复次所执极微定有方分。行所依故。如能行
者凡所游行必有方分。若无方分则无所行。
何以故。颂曰
要取前舍后 方得说为行
论曰。进所欣处。名为取前。退所厌处。名为舍
后。要依前后方分差别起取舍用。乃名为行。
离方分行所未曾见。极微既是行用所依。故
知极微定有方分。若无所行行用差别。是则
应拨行者为无。故说颂曰
此二若是无 行者应非有
论曰。依前后方起取舍用。方若非有。用亦应
无。若尔虽行应如不动。若汝拨无行处行用。
是则所依行者亦无。执此极微便着邪见。又
诸极微若无行用。则不能造有方分果。若无
所造有方分果。即诸天眼亦无所见。是则所
立一切句义。越诸根境顿绝名言。云何自立
句义差别
复次若执极微无初中后。即净眼根亦不能
见。应如空花都无所有。为显此义。故说颂曰
极微无初分 中后分亦无
是则一切眼 皆所不能见
论曰。若执极微是常是一。无生住灭三种时
分。无前中后三种方分。应似空花都无实物。
是则极微越诸根境。不为一切眼所观见。自
他推捡都不可得。是故不应计为实有。此中
正破外道所执。极微是常无有方分。越诸根
境非眼所见。兼显极微无常有分。非越根境
净眼所见
复次为破极微因果同处。及显因体定是无
常。故说颂曰
若因为果坏 是因即非常
或许果与因 二体不同处
论曰。诸有碍物余碍逼时。若不移处必当变
坏。如是极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异体同居。
如以细流溉麤沙聚。或复入中令其转变。如
妙药汁注赤鎔铜。若许如前则有诸分。既相
受入诸分支离。如相离物不共生果。是则应
无一切麤物。又若同彼有诸细分。即应如彼
体是无常。若许如后自说极微。体有变坏何
待征难。若并不许。应许极微互相障隔因果
别处。以有碍物处必不同。如非因果诸有碍
物。又说颂曰
不见有诸法 常而是有对
故极微是常 诸佛未曾说
论曰。现见石等于自住处对碍余物。既是无
常。极微亦尔。云何常住对碍与常。互相违反
二法同体。理所不然。复有别释。余物共合变
坏生因。名为有对。不尔极微皆有对碍。碍证
无常其义明了。若谓极微障碍余物。他不全
许。故须别立余物共合变坏生因。比度极微
是无常者。是则但应以能生义。证极微性定
是无常。何以颂中说为有对。故知此言是有
碍义。虽不全许。而因义成。彼许极微碍余物
故。既破极微方亦随坏。因极微果证实有方。
极微既无。果则非有。何缘而立方实常耶。又
方不定待缘而立。假施设有。非实非常。由上
所说诸因缘故。极微是常。佛未曾说。但言诸
行皆是无常。唯我大师独称觉者。于一切境
智见无碍。所说无倒真号如来。愍彼邪徒不
能归信诸行无常。诚哉佛说无为非行。何废
常耶。然所立常无过二种。一有所作。二无
所作。若有所作非谓无为。若无所作但有名
想。故契经说。去来及我虚空涅槃是五种法。
但有名想都无实义
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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