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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颂曰
 二鉢二织师  夺衣并急施
 阿兰若雨衣  回僧七日药
  畜长鉢过十日不分别学处第二十一
尔时薄伽梵在室罗伐城给孤独园。时邬波
难陀苾刍。由贪买鉢劝六十人。人别各施六
十迦利沙波拏。又六众苾刍处处从他多乞
好鉢。情贪积聚。既不自用复不施人。增长烦
恼妨修正业。此由鉢事过分废阙。及讥嫌
烦恼。制斯学处
若复苾刍畜长鉢过十日不分别者。泥萨只
波逸底迦。
言长鉢者。谓现有一守持鉢。更畜余者名之
为长。若不分别日日。得恶作罪。过十日泥
萨只波逸底迦。若现无鉢后得鉢时不名为
长。若不守持日日之中。亦得恶作。鉢有二种。
一铁二瓦。准知石鉢即是瓦类。若不尔者世
尊如何受天石鉢。知非清净而自用耶。有四
种鉢。谓金银琉璃水精。此若未受不应受。若
受应弃。又四种鉢鋀石赤铜白铜及木。此若
未受亦不应受。若受应作药盂得随意用。若
如法鉢应守持。以鉢置左手中。张右手掩鉢
口上。作如是说。具寿存念。我苾刍某甲此
鉢呾罗。是大仙器。是乞食器。我今守持常
用食故。第二第三亦如是说。若欲舍者准
舍衣法。若有两鉢应持好者。余应分别。苾刍
小鉢于尼成大。其鉢量者后当说之。其无犯
者若减量。若过量。若畜长鉢拟与余人。出家
近圆。济其所用。虽不分别。此亦无犯。若为
贮羹菜。或用饮水畜二小鉢。及安盐盘子
并匙。悉皆无犯。又于大鉢之中随容小鉢。若
顺所须多畜非犯。应更畜一大鉢防阙事故。
此异外道缝叶为器。或于手内立拱而食。难
养难供非福田相。世尊许一非多非少。善顺
中道资身修业。颇有苾刍畜鉢。一夜得舍堕
耶。有谓得鉢根转为尼。经一夜时便得本罪。
持鉢之法不应令未近圆人洗。若能存护者
听洗。凡于鉢上不应书己名字。若作私记者
无犯。别人之物皆应准此。若书名时得恶作
罪。若人持物施三宝者。应于所施物上镌题
施主名字此是某甲福施之物。别人卧具应
作私记。于鉢袋中出内鉢时。洗及晒暴并不
应立。亦不置地应以物替承。不用除秽不
安秽处。牛粪有沙不应用洗。若有湿润不内
袋中。若已干者不应久晒。知量受用如护眼
睛。涉路行时。不露擎去。不衣角裹。应以袋盛
挂肩而去。袋有三种。一鉢袋。二药袋。三杂
袋。若挂肩时应随次第。各置一肩。不应交络。
不应齐挂傍出肩隅。如瓮鼓形作襻之法。缝
带内毡以线络之。勿令卷缩。凡安鉢处。若在
寺中应为龛窟。居兰若者应编竹苇为笼。泥
及牛粪涂其表里。若欲他行不应持去。所到
之处随时更作。若苾刍自解作鉢。应居屏处。
勿令俗见

乞鉢学处第二十二

佛在室罗伐城给孤独园。时邬波难陀为行
乞食。至于商人处。乞第二鉢情贪好故。增
长烦恼招物。讥嫌事恼同前。制斯学处
若复苾刍有鉢减五缀。堪得受用为好故。更
求余鉢。得者泥萨只波逸底迦。彼苾刍当于
众中舍此长鉢。取最下鉢。与彼苾刍报言。
此鉢还汝不应守持。不应分别。亦勿施人应
自审详。徐徐受用。乃至破应护持。此是法
言减五缀者。谓未满五缀时。有苾刍用五片
鉢缀而乞食。日别料理废修正业。或但五缀
或时过此。听畜余鉢。有五种鎔湿物不应缀
鉢。谓黑糖黄蜡铅锡紫矿有五种缀铁鉢法。
一以细钉塞孔。二安小铁片打入令牢。三如
鱼齿四边铰破内外相夹。四以铁片掩孔周
圆钉之五用屑末。此有二种。一碎铁末。二
磨石末初补铁鉢。次补瓦鉢用末缀时。以油
和末。于铁碗中用铁锤。熟研方用塞孔。即以
微火烧之使[革*更]。若麤涩者更以油涂。依法
熏之。若瓦鉢有孔隙者。用沙糖和泥塞之。以
火干炙若璺破者刻作鼓腰。以铁鼓填之上
以泥涂火熏应用。泛论鉢者有四圆满。一体
圆满。谓是铁也。二相圆满。谓坚牢无穴无
缀不受垢腻。三量圆满。谓是大鉢。四得处圆
满。谓众中分得。或施主处得。或是旧好鉢。若
苾刍先有此鉢。更求好者得时舍堕。于众中
者此鉢应于众中而舍。应先劝请行有犯鉢。
苾刍具五法者。应差始从敷座。乃至问云。汝
某甲能与僧伽行有犯鉢不。彼答言能。应一
苾刍作白。二羯磨差。大德僧伽听。此某甲苾
刍乐与僧伽行有犯鉢。若僧伽时至听者。僧
伽应许。僧伽今差。某甲为行有犯鉢。苾刍此
某甲今与僧伽行有犯鉢。白如是。次作羯
磨。大德僧伽听。乃至我今如是持。准白应作。
佛言。汝诸苾刍行有犯鉢法。我今当制行有
犯鉢。人众和合时应告白言。诸具寿。明日
我当为僧伽行有犯鉢。诸具寿。各各持鉢来
集。至明日僧伽尽集时。彼苾刍持有犯鉢。上
座前立。赞美其鉢。白上座言。此鉢光净圆
满堪用。若须者应取。若上座取者应与。即持
上座鉢行与第二上座。第二不用应与第三。
正与第三上座时。第一上座更索者。初一索
时不应与。第二索时亦不应与。三索应与。上
座犯恶作罪。应须说悔。如是乃至行末。若却
索者准此应知。如是行时展转至终所得之
鉢。即应授与犯舍。苾刍语言。苾刍。此鉢不
合守持。亦不应弃徐徐受用。乃至破来行有
犯鉢。苾刍不依教者得越法罪。持有犯鉢苾
刍若乞食时。以有犯鉢盛好囊中。其守持者
置余袋内。若得好饭安有犯鉢。麤者安守持
鉢中。有犯鉢置在一边。守持者常应用食。若
洗暴举熏。或时涉路有犯鉢常好安置。乃
至破来彼苾刍所有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
罪。此是汝鉢不应守持者。谓先有守持鉢此
鉢为行治罚。令其畜用。不应分别者。亦复
不合分别作净而畜。不施余人者不应持此
施与他人。应自审详受用不应卒尔。生疲
怠心故令破坏。若故坏者得越法罪。若求得
多鉢者。皆舍堕罪。于此鉢中取一好者。众中
作法所有余鉢。随意分施。此中犯者苾刍鉢
破。始从一缀齐五缀来。堪得受用不作缀法。
为好故更求余鉢。觅时恶作。得便舍堕。非好
好想。但得堕罪。好与不好作不好想者无犯。
或为他求。或两人共觅。或遣书等。或外道边
求得皆得恶作。若以价买得。或不为好从他
求得。或转换得此皆无犯

自乞缕使非亲织师织作衣学处第二十三

佛在室罗伐城给孤独园。时邬波难陀苾刍
从捻线家求缕。令[仁-二+达]额织师织一上叠。复依托王臣织一张叠。恼物生讥因求好事。烦恼
同前。制斯学处。若复苾刍自乞缕线。使非亲
织师织作衣。若得衣者泥萨只波逸底迦
言自乞缕者。或得半两。或一两余。谓劫贝缕。
或高世耶缕。或复家丝。或毛或奢搦迦。或刍
摩。或野麻。或紵缕。或高詀薄迦。或阿鉢阑
得迦缕。若乞高世耶使非亲织作敷具。便得
二堕。一舍由衣体一故。若作余衣或为偃带
等。使织之时皆得恶作。或从亲乞。或非亲乞。
或自买得。随以何缘而得其缕。使一非亲织
师。或复众多。或令亲人助织。或自助织皆犯
舍堕。言无犯者。从亲而乞。使亲而织亲为亲
想等。句法如上。又无犯者。若彼施主自有信
心。令他为织。或以价织。若虚诳心陈己胜
德。乞得物时恶作。他胜一时俱得。实有德者。
得恶作堕罪。虽亲织师不知时故。令他生恼。
或现异相。皆得恶作。以不净缕而相和。杂谓
驼毛等。或为他织。皆恶作罪

劝非亲织师织衣学处第二十四

佛在室罗伐城给孤独园。时邬波难陀苾刍
为自身故。使织师织大白[叠*毛]。持满鉢食与彼
织师。招世讥嫌。事恼同前。制斯学处
若复苾刍有非亲居士居士妇。为苾刍使非
亲织师织作衣。此苾刍先不受请。便生异念。
诣彼织师所作如是言。汝今知不。此衣为我
织。善哉织师。应好织净梳治善简择极坚打。
我当以少鉢食。或鉢食类。或复食直而相
济给。若苾刍以如是物。与织师求得衣者。泥
萨只波逸底迦
先不受请者。先不随意许其取索。便生异念
者。有四种念。一念密致。谓应好织。二念鲜
白。谓净梳治。三念精细。谓善简择。四念光
泽。谓极坚打。初言好织亦兼广大。言鉢食者。
谓与五种珂但尼食。或与五种蒲膳尼食。言
鉢食类者。谓以生谷米等。言食直者。谓与
食价此中犯者。从初劝作。乃至衣未入手皆
犯恶作。若得衣已便得舍堕。若不净衣。或
劝黄门二形作衣者。皆得恶作

夺衣学处第二十五

佛在室罗伐城给孤独园。时难提苾刍以僧
伽胝与达摩苾刍。后因忿诤。还夺其衣。由
不忍故。生他谤议。因取衣事不忍废阙。讥嫌
烦恼。制斯学处。若复苾刍先与苾刍衣。彼于
后时恼瞋骂詈。生嫌贱心。若自夺若教人
夺。报言还我衣来不与汝。若衣离彼身自受
用者。泥萨只波逸底迦
言与衣者。是总摽句。若与彼衣时。告言。汝可
与我作使。若不为作便夺衣者。得舍堕罪。言
后时者。谓是别时。言恼者。谓以身业现恼相
故。瞋者谓于内心结忿恚故。言骂詈者。由
怀忿恨出不忍言故。言嫌贱者。现瞋忿相
为不益事。夺者谓据本心有所希望。情既不
遂而返夺之。作己物想。若异此者得他胜罪。
言受用者。作属己心。此中犯者。谓若苾刍。或
身或语。或身语二。或自或他而为牵夺。乃至
衣角未离身来。咸得恶作。既离身已得舍堕
罪。若诸俗人夺苾刍衣。能生无量不善之业。
实未夺得作夺得想等。如前应说。若知前人
性不谨慎沙门资具。恐其散失。善心夺举者
无犯

过后畜急施衣学处第二十六

佛在室罗伐城给孤独园。时六众苾刍于安
居中共分衣利。因生违恼。为受衣事。过
限废阙。讥嫌烦恼。制斯学处。若复苾刍前三
月。雨安居十日未满。有急施衣。苾刍须者
应受。乃至施衣时应畜。若过畜者泥萨只波
逸底迦。时胜光王边境反叛。敕大将军善剑
令总师旅。伐彼不臣。是时将军便入寺中。告
诸苾刍。兵戈交战形命难保。我今施衣。欲
自亲授。时诸苾刍不敢受之。尔时将军留衣
而去。聚在一处。多被虫伤时。诸苾刍举以白
佛。佛言。应受。受已应白二羯磨。差具五德者
为掌衣人言十日未满者。谓犹有十日。未至
八月十五日。言急施衣者。有五种急难施
衣。谓自遭病施。为病人施。欲死时施。为死者
施。将行时施。又有释云。急难施衣者。谓非时
衣。言应受者。谓合受衣时。言应畜者。谓五月
一月。若不张羯耻那衣齐九月半。若张羯耻
那衣至正月半。此是世尊开饶益事。过此而
畜。咸得舍堕。若有五种急施衣时。随受应分。
若施主言我欲自手而行施者。虽未至限亦
应受之。无犯者谓已差。得掌衣人。若施主作
如是语。可留此衣。待我还日。自手持施者。
此不应分。实未分别。作未分别想疑。句数如
上。随意之后王为闰月者。应随旧安居日。而
畜持之

在阿兰若处过六夜离衣学处第二十七

佛在室罗伐城给孤独园。时阿兰若苾刍被
贼劫夺。世尊听许。阿兰若苾刍于三衣中随
留一一衣。置村舍内。于兰若处住无离衣咎。
若有僧伽等事。或窣覩波事。或自事他事。须
诣余处得经六夜。离处而宿。不应更过。是时
六众便经七夜。离处而宿。由置衣事烦恼同
前。制斯学处
若复众多苾刍在阿兰若处住。作后安居。有
惊怖畏难处。苾刍欲于三衣中随留一衣置
村舍内。若苾刍有缘。须出阿兰若界者。得齐
六夜离衣而宿。若过者泥萨只波逸底迦。言
阿兰若者。谓去村一拘卢舍。言后安居者。谓
坐后夏人为前安居处。有迮隘等过。为避此
故。诣无诤林为后安居。有惊者。谓知此处有
贼欲来。有怖者。一见贼来已被伤杀。有畏难
者。谓数有贼来。又有师子虎狼及非人类。应
如次配。又复贼难。或师子等难。或蚊虻蛇蝎。
或寒热等难。如次配前惊等四句。言三衣者
谓守持衣。言置村舍者。谓有巷陌康庄堪行
之处。置谓留寄他。若有缘者。谓三宝事及别
人事。言须出者。谓离兰若住处势分。此中犯
者。谓过六夜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得恶作罪。
若明相出便得舍堕。复有释云。本心暂去
即拟还来因事。稽留不至衣所无离衣过。其
无犯者有八难事。或得众法六夜想等。如上
应知

预前求过后用雨浴衣学处第二十八

佛在室罗伐城逝多林给孤独园。六众苾刍
贪求利养。多乞雨衣违出离行。此由衣事烦
恼同前。制斯学处
若复苾刍春残一月在。应求雨浴衣齐。后半
月来应持用。若苾刍未至春残一月。求雨浴
衣。至后半月仍持用者。泥萨只波逸底迦。春
残一月在者。谓春时三月已过余一月在。从
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于中应求雨衣。
未至此日不应预求。若至雨时。不应求觅。
于安居内所应作者
今次当说。既至五月十五日。其授事人扫涂
房舍令清净已。众集之时应告白言。明日苾
刍应作安居所有诸事。咸应思念。若众欲得
安居已分房舍卧具者。如前造寺戒中应
作。至十六日授事人应看人多少可为办筹。
以香水洗香泥涂安净槃中。鲜花布上以净
物覆之。鸣揵椎集大众。筹置上座前。次应
宣告安居制法。令知众者巡行。告曰。诸大
德。若同心乐欲者。于此安居诸苾刍众不应
夏中更相诘罪。亦不应作非法制。令诸苾刍
不安乐住违者得越法罪。其行筹者擎筹槃
在前。其收筹者持空槃随后。大师教主先置
一筹。次诸大众皆舍本座蹲踞。详审受取
筹已。两手擎筹置空槃上。若有求寂其亲教
师。或轨范师。应代取筹。次取护寺天神筹总
知数已。应告白言。今此住处现受筹者。有尔
许人。施主某甲营事人某甲。于某村坊是乞
食处时。诸苾刍皆应观察。乞食之处既观察
已。当自念云。我于此处堪作安居。不令生
苦设生能除。若有病患。有看侍人给我医
药。齐某村坊为乞食处。饮食所须可得充济。
作是念已。应入静处。对一苾刍具修威仪。蹲
踞合掌作如是说。具寿存念。今僧伽五月十
六日作夏安居。我苾刍某甲亦于五月十六
日作夏安居。我苾刍某甲于此住处界内前
三月夏安居以某甲为施主。某甲为营事人。
某甲为瞻病人。于此住处乃至若有圮裂穿
坏当修补之。我于今夏在此安居。第二第
三亦如是说。或前或后随意应作。若乐于此
处。前安居人至八月十五日应住。其后安居
人乃至九月半应住。若于四界相近之处以
牀板等。压四界上。于此牀上而作安居。便成
四处安居。四处利养咸悉得分。其安居人不
应出界。若有缘事须出界者。应受日去。若
三宝事邬波索迦邬波斯迦等。及余亲族请唤
之事。若为外道除去恶见。于其自行未得令
得。于三藏中。为除疑故应受七日去。应对一
苾刍蹲踞合掌作如是说。具寿存念。我苾刍
某甲于此住处。或前或后三月夏安居。我
苾刍某甲为僧伽事故守持七日出界外。若
无难缘还来此处。我于今夏在此安居。如是
三说。或有一夜事来。乃至六日准七日应受。
或频受一日。或重受七日。量事守持。悉皆无
犯。若下三众受七日等。时求寂应对大苾刍
受正学女等对尼而受。若七日不了。当为羯
磨守持八日而去。若八日不了。应受九日十
日乃至四十夜。若欲守持四十夜者。鸣楗椎
集僧伽已。应一苾刍为作白二羯磨
大德僧伽听。此苾刍某甲于此住处界内。或
前或后三月夏安居。此苾刍某甲今欲守持
齐四十夜出界外。为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
此安居。若僧伽时至听者。僧伽应许。僧伽今
与苾刍某甲四十夜。此苾刍某甲守持四十
夜出界外。为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
居。白如是。大德僧伽听。此苾刍某甲于此住
处界内。或前或后三月夏安居。此苾刍某甲
今欲守持齐四十夜出界外。为僧伽事故。此
人今夏在此安居。僧伽今与苾刍某甲四十
夜此苾刍某甲守持四十夜出界外。为僧伽
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居。若诸具寿听。与此
苾刍某甲四十夜。此苾刍某甲守持四十夜
出界外。为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居
者默然。若不许者说。僧伽已与苾刍某甲
四十夜法。此苾刍某甲守持四十夜法出界
外。为僧伽事故。此人今夏在此安居竟。僧伽
已听许。由其默然故。我今如是持。若与二三
人作羯磨时。随名牒作律。毘婆沙中作如是
说。得羯磨已。更对一苾刍蹲踞合掌作如是
说。具寿存念。我苾刍某甲于此住处或前或
后三月夏安居。我苾刍某甲僧伽已许守持
四十夜。我某甲今守持四十夜。当出界外。我
于今夏在此安居。三说众事既尔余亦同。然
极多唯得四十夜。不应过。如世尊言。多在界
内少在界外。是故但守持四十夜。重请七日
去者。应计日数。亦不得过四十夜。若有命难
等不还本处。非破安居。若于乞食病药所须
及看病者。有废阙时。亦随意去。若有女人男
子及黄门等到苾刍所。现非法相。如斯等处
亦不应住。若有染心请唤苾刍亦不应往。又
有八难事。谓王怖贼怖。人非人怖。猛兽毒龙
水火怖处。此不应居。设出界外逢此难时。不
还无犯。若房舍恐有隤坏。为损恼者。去亦无
犯。若从法部。向非法部经明相者。便失安居。
若有同意苾刍。欲破僧伽。应守持七日。往
彼遮谏。其日虽尽不还无犯。若不往谏得越
法罪。然诸苾刍安居之处。皆须洒扫涂拭令
净。若不尔者得恶作罪。复令施主福不增长。
于安居中有三事应作。一修造事。二分衣事。
三羯耻那衣事。寺中上座应当奖劝。修营之
人若自要心向彼安居。后悔不去得恶作罪。
余义已了次释本文。言雨浴衣者。谓着在雨
中洗浴故名雨衣。或于井边或泉池边洗浴
者。亦开用雨衣洗浴。言应求者。于何处求。谓
于亲戚设非亲戚与者应取。或以己财而买
易得。若异此便犯。从非亲乞衣舍堕。若未
到求时有惠施者。应分别而畜。至四月十
六日守持应畜。言后半月者。谓去随意日
余有半月在。齐此应用。过此用者得舍堕罪
因明随意事者。安居欲竟。去随意日七八日
在。应于随近村坊唱告。所有老少苾刍及未
近圆者。于供养事咸共修营。至八月十四日
夜。令持经者通夜诵经。明日知时作随意事。
勿过明相。应差五德。作受随意人。鸣楗椎集
僧伽问。众许已应作白二。大德僧伽听。此
某甲苾刍今为夏坐。僧伽作随意。苾刍若
僧伽时至听者。僧伽应许。僧伽今差某甲为
随意。苾刍某甲当为夏坐。僧伽作随意。苾刍
白如是。大德僧伽听。此某甲苾刍今为夏
坐。僧伽作随意。苾刍僧伽今差某甲为随
意。苾刍某甲当为夏坐。僧伽作随意。苾刍
若诸具寿听。某甲为随意。苾刍某甲当为
夏坐。僧伽作随意。苾刍者默然。若不许者
说。僧伽已许。某甲当为夏坐。僧伽作随意。苾
刍竟僧伽已听许。由其默然故。我今如是持。
作随意苾刍所有行法者。应行生茅。与诸苾
刍上座应白。大德僧伽听。今僧伽十五日作
随意事。若僧伽时至听者。僧伽应许。僧伽今
作随意。白如是。其受随意苾刍。应诣众首蹲
踞而住。尔时上座及余下座。各各用心受得
一把茅已。颠倒横布。即移身近前。双足俱蹈。
手取少许当前举之作如是言。大德僧伽听。
今僧伽十五日作随意。我苾刍某甲亦十五
日作随意。我苾刍某甲对僧伽。向大德以三
事见闻疑作随意事。大德僧伽应摄受。教
示我应饶益。我应哀愍。我是能愍者。愿哀
愍故。若知见罪。我当如法如律而为说悔。
如是至三。受随意苾刍应言尔。彼答云善。如
是次第乃至下座众。若少者应差一人。为受
随意人。众若多者。应差二三人。若二人者
一人从上座受随意。一人从半向下。若三人
者从三处起。随意苾刍若一人者。应对已作
随意人。而为随意。若二三人者。应自更互
为随意事。苾刍既了次唤尼众。令入众中对。
随意苾刍作随意法。次式叉摩拏求寂男求
寂女。如次一一对随意者。同前作法。其随意
苾刍应在上座前作如是白言。大德诸妹。二
部僧伽已作随意竟。二部僧伽并应唱言。善
哉已作随意。唱者善。不唱者得恶作罪。随意
苾刍应持刀子。或持针线。或持诸杂沙门资
具在上座前立作如是言。大德。此等诸物颇
得与安居竟。人作随意施不。若于此处更
获财利。和合僧伽应合分不。举众同时答云
合分。若异此者随意苾刍及余大众皆得越
法罪。若住处唯一苾刍者。随其力分诵少多
经。应自守持。如褒洒陀法。若二三人或满四
人。咸作对首。随意不应差人秉法。若满五人
方为众法。然此四人不应取欲。有四种随
意。谓一说二说三说及以众作。若患痔病不
能久坐。或晒卧褥风雨将至。或时施主持利
养来。或为听法。或为除诤由斯等事夜分将
终。或为王等八难事至。应须一说。若难远应
作二说。若无事者徐徐三说。若有大怖将
至。即应两两作对首法一说而去。应如是说
具寿存念。今十五日应为随意。现有如是恐
怖事来。不暇和合共作。若于后时与众和合。
当共彼和合。众为随意事。若有犯波罗市迦。
应先除摈方为随意。若犯余罪如法悔已。然
后作法应对同见之人。何谓同见。谓于大师
制听之事。其见皆同者名为同见。若随意苾
刍当时根转者。不成随意。诘问罪时。若前人
语移转者。此不须诘。若如实言定引罪者。应
可诘之。即如所犯而治其罪。若于罪轻重
有疑。应问善三藏者取决断。己依事治之。若
有鬪诤徒党来者。方便令去后作随意。此中
犯者若前安居者。如前时节应求应畜。违便
获罪。若后安居者应随其意。或前或后而求
觅之。乃至八月尽持用无犯。若预前求者得
一堕罪。此物应舍。若过后持复得堕罪。但有
一舍非时非时想疑。并泥萨只。二轻二无犯。
准上应说。若是不应净物及以疏薄。或两人
共乞及持用者。得恶作罪。若未闰时求得衣
后。虽闰月畜。亦无犯

回众物入己学处第二十九

佛在室罗伐城给孤独园时。有施主以妙白
[叠*毛]奉施僧伽。邬波难陀苾刍遂回入己。由
回他物事烦恼同前。制斯学处
若复苾刍知他与僧利物。自回入己者。泥
萨只波逸底迦
言知者。或自知或由他告。言僧者。谓佛弟
子。设令施物未至众中。回入己时。亦名回
物。僧有五种。一无耻僧。谓破戒者。二哑
羊僧。谓于三藏不能解者。三和合僧。谓作
羯磨者。四世俗僧。谓淳善异生。五胜义僧。
谓学无学。言利物者。有二种利。一衣利。二食
利。凡有衣服饮食卧具医药瓶鉢价直。皆从
他得故。言利物此中利者。据衣物利。言与者。
谓施主作决定意。今我此物施与僧伽。或身
或语而作施相。齐此名施。言入己者。谓摄为
私物。此中犯者。或一人二人多人。或是众物
回入己者。为方便时得恶作罪。得物属己便
犯舍堕。有云。知他与别人物自回入己。但
犯恶作。或知他意与一别人。即便回与一二
多人及与僧伽。如是与二多僧伽。回与余四
由不入己。得恶作罪。或知他与此处僧伽。遂
便回与余处僧伽。及苾刍尼众。或复知与此
尼僧伽。遂便回与彼尼僧伽及苾刍众。或与
二众回之与一。或可翻此。若僧伽破回法部
物与非法部。或复翻此。咸得恶作。若房廊
檐宇门户椽梁等。违施主本心回作余事。或
非其处亦恶作罪。或于尊像移此作余及庄
严具。悉皆有犯。若暂借用者无犯。如是应知
窣覩波及窣睹波物。阁道阶级花拱飞檐。
楼观之处制底轮盖安置层级。随其多少乃至
宝瓶。此等互用并得恶作。报施主知随他许
者无犯。或时将食拟施贫寒。及以傍生转惠
余者。乖本心故。亦犯恶作。求不得者无犯。
如是余趣准类应知。实回作回想疑。得舍堕
罪。不回回想疑突色讫里多。回及不回作不
回想无犯。知与众物自回入己。下至一线缝
着其衣。此衣即须全将入舍。复有释云。见他
将物施无耻。众自观己身福胜于彼。为益施
主。便回入己者无犯。若父母衣物及以资具。
欲施僧伽回入己者得恶作罪。若有持物施
现前僧伽者。应先言白。次鸣揵椎众既集
已。或数人或行筹。然后均分。若安居人有缘
出行。嘱授而去应取其分。若不嘱授则不应
取若受嘱人不为取者。应以己物准数酬还。
然获利时。总有八种。一界所得利。二立制所
得利。三依止所得利。四安居所得利。五僧
伽所得利。六苾刍所得利。七对面所得利。八
定处所得利。言界所得利者。谓于一界有其
定局。或于二界或于多界随其处别。所获利
物各于界分。即旧住者而共分之。言立制所
得利者。谓诸苾刍或是随党或非随党共作
制要。然后安居于某村坊街衢之内。某家
嘱我某舍嘱汝。若得物利依制而受名立
制利。若于随党住处。请随党及非随党俱设
食已。与随党利与非随党与吉祥水。此即随
党合得其利。若于随党住处请随党及非随
党。随党者合得其利。若于随党住处请随党
及非随党俱设食已。将其利物置二上座中
于二上座皆授吉祥水。此即随党者合得其
利。如是应知。于非党住处请党非党俱设供
已。随其一处上座之前授其施物并授其水。
即非党者合得其利。如是准上应思。又复应
知。于处中处请党非党俱设食已。随于一处
上座之前授物授水。此即党与非党共受平
分。言依止所得利者谓依男女及半择迦而
为安居。依此施主所获利养是。言安居所
得利者。谓于此两安居所获利物。随其施主
本心处分。言僧伽所得利者。谓决定利不作
分局。此物决定施与僧伽。就中未为分局。为
与两安居。为与现前。此物应问施主而分。苾
刍所得利者。谓决定利而作分局。即房院等
于此住者便受其利。对面所得利者。谓对面
所获之利。言定处所得利者。谓世尊在日久
住之处。有八大制底。一佛生处。在劫比罗伐
窣覩城。岚毘尼林。二成佛处。在摩揭陀法阿
兰若菩提树下金刚座上。三转法轮处。在婆
罗[病-丙+尼]斯仙人堕处施鹿林中。四涅槃处。在拘
尸那城娑罗双树间。五在王舍城鹫峰山竹
林园内。六广严城猕猴。池侧高阁堂中。七在
室罗伐城逝多林给孤独园。八从天下处。在
平林聚落。初之四处名为定处。后之四处名
不定处。若有施物拟施生处者。其物。惟于生
处供养不应移转。若无力能送者。三中随一
而为供养。余之三处类此应知。余四制底与
此不同。若于夏内僧伽破者。应与法党利不
与非法党利。安居过半便舍戒者应与其利。
异此不应。若苾刍身死有饮食利。下至一片
树叶。其衣物利下至捻为灯炷。皆可均分。若
有上好贵价衣。不应割破。应卖取直而共分
之。若僧尼二众共得衣利者。亦应均分。求寂
男求寂女。应三分与一。正学女及欲近圆者。
应二分与一。若饮食利无问大小。悉应平分。
若苾刍数多尼数少者。应数人分。若苾刍少
应中半分。若作佛陀大会等所获利物。出家
五众应共分之
尔时世尊在室罗伐城逝多林给孤独园。时
具寿邬波难陀。命过所有衣赀杂物。直三亿
金钱。时六大城诸苾刍众咸皆集会。各作是
言。我于此物合得其分。诸苾刍不知云何。以
事白佛。佛言。若苾刍来及五时者。应与利分。
云何为五。一打揵椎时。二诵三启无常经时。
三礼制底时。四行筹时。五作白时。其作白法
应如是作。敷座鸣椎大众集已。秉单白羯磨
应如是作。大德僧伽听。苾刍某甲于此处命
过。所有现及非现衣。赀杂物今作守持。若僧
伽时至听者。僧伽应许僧伽。今于亡苾刍某
甲所有现及非现衣赀杂物共作守持。白如

若众不和集。或无秉法人。应为初后法。谓取
亡人少物。或一两贝齿。于众首上座及最
下座各行与之。用为定记。然后现前僧众如
常共分。更不须作法。若作初后法竟。有人来
者不应与分。若前四时有后二时无。亦应与
分。若作白已。现于界内应合得者。皆应受利。
若不作白不作初后法者。但是世尊声闻弟
子。所有现住赡部洲中。或余住处悉皆有分。
总摄颂曰
 楗椎诵三启  制底畔睇时
 及以行筹时  或众同为白
 若大众难集  可为初后记
 应取亡人物  随时行少许
问所应分物轻重云何颂曰
 田宅店卧具  铜铁及诸皮
 剃刀瓶衣等  桁竿并杂畜
 饮食及诸药  牀座并券契
 三宝金银等  成未成不同
 如是等诸物  可分不可分
 随应简别知  是世尊所说
言随应者。所谓田宅邸店卧具毡褥。诸铜铁
器并不应分。若铁鉢小鉢及小铜瓶铜碗。
户钥针锥刀子铁杓火炉。及斧并盛此诸袋。
若瓦器谓鉢小鉢净触。君持所有贮油之器。
此并应分余不应分。其竹木器及皮卧物。剃
发之具。奴婢饮食谷麦豆等。入四方僧。若
可移转物应贮僧库。令四方僧伽共用。若田
宅村园邸店屋宇不可移者。入四方僧伽。若
余所有一切衣被。无问法衣俗衣。若染未染
及皮油瓶鞋履之属。并现前应分。大竿可作
赡部影像处。悬幡之竿细者行与苾刍作锡
杖竿。四足之内若象马驼乘驴骡。当与王
家。牛羊入四方僧伽。并不应分。若甲铠之
类。亦入王家。杂兵刃等可打作针锥刀子及
锡杖头。应从上座行与现前僧伽。罟网应用
罗窗诸上彩色。又黄朱青碧绿等物。应入佛
堂供画像用。白土赤土及下青色现前应分。
若酒已变应埋于地待成醋讫。应供众食。若
未坏酒应可倾弃杂药草等。应安僧伽净库。
以供病者。珍宝珠玉分为二分。一分入法。
一分入僧伽。法物可书佛经并料理师子座。
入僧者现前应分。若宝等所成牀榻等。应卖
僧伽共分。木所成者入四方僧。所有经论
并不应分。当贮经藏。四方僧伽共读。其外
书出卖现前应分。所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
得者即可共分。如未得者其券当贮僧库。后
时得充四方僧用。若有金银及成未成者。贝
齿诸钱并分为三分。一佛二法三僧。佛物应
修理佛堂及发爪窣覩波。法物用写佛经料
理师子座。僧物现前应分。若更有余物。准此
应分。若苾刍在俗人家身死者。所有衣物与
先至人。若俱时至与先乞者。若同时乞任俗
人与者应受。或可随他情所乐施。若苾刍死
处有余苾刍尼不应与分。苾刍尼死有余苾
刍亦不应与分。若都无者。应可互摄。若两
界中间亡者。随头所向处应得其分。若卧两
界上者。二处共分。若处人多应十人等为分
任各自分。如其朋内得分未分。若一人身死
此成死物。还于十人内应分。若已分身死者。
大众同。有被舍置人。若乐清净者同居死物。
清净者应分。若无清净者。被治人共分
随党住处非党苾刍。及以求寂身死者。所有
衣物随党应分。若不乐独分舍入大众者此
为善舍。大众应分。如是应知。随党住处随党
身死。非党住处随党身死。准事应知。提婆
达多说五邪法。心许可者名为随党。若依仗
世尊名为非党。苾刍身死看病之人。若出家
五众及余俗人。随在何处。若病苾刍死。于亡
人物中应用六物赏瞻病者以报其恩。言六
物者。三衣鉢坐具滤水罗计功量授。若苾刍
病作如是语。我死之后可持此物与彼人者。
是俗人法不成嘱授。此物应分。对面授者便
为善。与其死尸应焚烧供养诵经事了。然后
分物。若异此者得恶作罪若亡人寄物。即于
物所在处僧伽共分。若知事苾刍身亡之后。
所有资生与三宝物。共相杂乱不可简别者。
此死人物三宝共分。若人在界内作界外想
疑。共分衣者得越法罪。应须尽集。若苾刍寄
物与他两俱命过。其掌财者应作法。守持随
意受用。余如广文。若一苾刍获得大众安居
利物。即应受取。然受之时。应为心念守持言。
此衣今至是现前僧伽。合得是可分物。现前
僧伽合分受用。既无大众。此衣是我应受。我
今守持。未守持。时有人来者应与分。若不与
者得恶作罪。界内得衣持向界外共分。无盗
心者得恶作罪。若有贼心便得盗罪。若夏中
利物。破夏者不应受分。施衣持虽过有施夏
衣亦应受取。若是衣时有对面利。未有夏人
亦应同受。若苾刍苾刍尼二部僧伽俱设食
已。施主持物来不向上座前者。应问施主方
可分之。若本为苾刍而兴供养二部食讫。持
物置上座前。此应中半而分。若苾刍身为众
事。夏内出行身虽不在。夏利应取。安居之
人若前若后。及坐过半者。所有夏利悉皆合与
凡为众首。每见行食人。乃至初下一匕盐时。
应教其人。长跪合掌白众云。等供时至。上座
寻声告曰。可平等行。第一不言第二应告。若
不言者。其上座等得越法罪。若施主于供养
时。以诸缯彩缠系其树。为严饰者物应收取。
每至节会还应系此。或悬余处随时供养。若
悬壁上者用将画壁。在温堂者供浴室用。在
井池者供时非时浆。若在瞻病堂应为美食。
随时供养。若在戒坛及檐前楼侧并门屋下。
所有供物苾刍应分。若在寺中庭所悬置者。
是四方僧伽物不应分用。有五种物。体不应
分。一四方僧伽物。二窣覩波物。三瞻病堂物。
四根本出生物。五所应食物其根果甘蔗等。
虽是应食物现前应分。文云。菴没罗果若多
有者。应分与僧伽。随自受用。此果熟时应
令苾刍默住。看守不应喧竞。违者得越法罪。
欲行果时应先观虫。次以火净。若无未具人
苾刍受取。自行无犯。若声闻弟子制底之处。
所获利物应还修营。此诸制底。若有余长现
前应分。因明制底法者。如来制底。应圆满
作。若独觉者上无宝瓶。若阿罗汉安四相轮。
余之三果如次减一。若淳善异众苾刍上无
轮竿。名平头制底。若有施主施财造寺。财
施主心以其财物造诸作具。及作人饮食。并
涂足油灯明杂用。勿令有阙
若有施主造立住处。先施一人便更转施一
人。或二或三或施大众。名非法施其受用者
亦名不净。如是乃至施与大众若苾刍众。若
苾刍尼众。回余处者。初名为施后名非施。施
者受者并成非法。然施主于自所施卧具等
物。但可本处料理受用。不应持此更施余处。
有五种受用人。一是主受用。谓无学人。二父
母财受用。谓有学人。三随听受用。谓持戒者。
四负债受用。谓懒惰辈五盗贼受用。谓破戒
人。何谓破戒。谓四重中随犯一事。于诸饮食
一口不销。于僧伽地不容一足。如前所说。不
依行者。得越法罪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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